有些賣場會有一些促銷活動,但是面對消費者對于促銷活動的不滿時,商家就會亮出一樣法寶--“我有最終解釋權(quán)”。商家能最終解釋,但不能借此侵權(quán),商家對于自己的促銷活動肯定享有解釋權(quán),甚至可以說是最終解釋權(quán)。但是商家不能借最終解釋權(quán)侵犯消費者的權(quán)益。
當商家以最終解釋權(quán)為由做出的解釋而與消費者的解釋不同時,如果訴之法院,法院應(yīng)該依法做出公平的解釋。所以說,最終解釋權(quán)并非商家的“尚方寶劍”,商家不得以“最終解釋權(quán)”為幌子欺詐消費者。